國安法:回看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曾經引發的重大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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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安法:回看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曾經引發的重大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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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全国人大早前决定绕过香港立法会,在当地实施港版《国家安全法》,引起争议。反对者认为人大的做法绕过立法会,令香港公众无法参与立法工作或给予意见,损害香港的高度自治。支持一方认为,香港本身有宪制责任就保护中国国家安全立法,但主权移交至今仍然未成事。

支持一方所指的是香港《基本法》第23条,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「禁止任何叛国、分裂国家、煽动叛乱、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」。

香港政府2003年曾经提出草案就这条条文立法,但立法过程引起巨大争议,加上当年爆发非典型肺炎(SARS,又称「沙士」)疫情,严重打击经济,触发大规模游行,最终时任特首董建华宣布撤回草案。

同样是中国特别行政区的澳门治权移交虽然比香港晚两年,但它在2008年已经按澳门《基本法》的规定订立国家安全法。支持推动香港《国家安全法》立法的一方因此经常以澳门为例子,尝试证明这条法律不会影响香港社会稳定。

香港政府首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正式提出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立法是2003年。时任特首董建提出修订香港法律中不同条文,加入条文把推翻中国政府、叛国、偷取官方机密等行为刑事化,并订出相应罚则,以符合《基本法》第23条的规定。

建议当时在社会引起许多讨论,主要是关注立法会损害香港市民的言论自由,部份意见也认为立法会把中国大陆「国家安全」的概念引进香港,政府可以随意引用这个法律取缔任何民间组织。

香港政府在推广立法建议时,部份官员的言论也引起争议,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更形容23条立法「就像有把刀在你头上」。她多年后接受香港传媒解释,指自己当时「不懂得反应传媒的问题」,才说出这句话。

香港「民间人权阵线」在2003年7月1日以「反对23条立法」为题发起游行,声称约50万人参加,是香港主权移交到当时最大规模的游行。

董建华之后提出让步,修改部份条文,但最后亲商界自由党的时任主席田北俊宣布辞去行政会议成员,并声言反对政府仓促立法,令政府在立法会无法取得足够的票数通过修订,最终撤回草案。

董建华2005年以健康原因为由辞去特首一职。《基本法》第23条的立法工作之后成为香港的「烫手山芋」,每届行政长官对第23条立法工作的立场都是外界的关注点。

而董建华之后的每名行政长官,包括曾荫权、梁振英和林郑月娥先后都指出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立法是香港的宪制责任,但都没有再次正式提出立法建议。

他们的解释各有不同:曾荫权在2010年发表《施政报告》后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,自己的竞选大纲中没有包括就第23条立法的工作,而且当时社会气氛对第23条立法的担忧与2003年一样。

梁振英离任特首后说,如果自己就任特首时提出立法,会遭到泛民主派议员阻挠,令立法会瘫痪。他认为自己在任期间无法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立法,泛民主派议员应负上责任。

现任特首林郑月娥上任后也曾被问及《基本法》第23条的立法工作,她当时表示留待「社会条件成熟时」才会提出。去年曾经有建制派意见认为成功推动《逃犯条例》修订的工作后,香港政府应开展第23条的立法工作,但《逃犯条例》的修订最终被撤回,林郑月娥至今也没有正式提出《基本法》第23条的立法建议。

但香港政府2018年曾经引用《社团条例》,宣布争取香港脱离中国成为独立国家的香港民族党为非法社团。

这个做法引起争议,但林郑月娥指出虽然香港未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立法,但不等于对「试图分裂国家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若无睹」,也应利用现有香港法律处理第23条範围的行为。

香港亲中报章《文汇报》也指出,香港法律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中已经有订出对当局「离叛」的罚则。虽然条文自主权移交以来未曾修改,字眼上仍然是规範针对英女皇或英国政府的行为,香港法律上另有规定「女皇」、「陛下」等字眼在主权移交后应被诠释为「中央政府」、「特区政府」等,因此这部法律应适用于处理香港民族党等推动「香港独立」的行为。

中国官方多番强调,即使香港《国安法》实施后,香港仍然需要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的规定立法。

林郑月娥早前也指出,香港《国安法》的草案内容没有修改《基本法》,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」,因此仍然有责任就《基本法》第23条立法,但她没有提及什么时候开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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