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水圍天恩邨一對患有精神病母子被指13年前申請公屋時無如實申報資產,房署經查證後向他們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、即收樓令,他們上訴後,房署恩恤讓二人暫居,不過兩母子其後自殺身亡,未有提及與事件有關。
曾擔任上訴委員會委員、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今(8日)在商台節目上表示,估計恩恤兩人暫居單位是房署的行政決定,她指事件屬不幸,有改善優化的空間,但認為房署在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的同時,幫事主申請中轉屋及轉介社工等工作,已屬情理兼備。
天水圍天恩邨一對患有精神病母子被指13年前申請公屋時無如實申報資產,房署經查證後向他們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。(資料圖片)
黃碧如相信上訴審裁小組維持遷出通知書有效
黃碧如說,房委會向租戶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時,會給予資料告知租戶,在房屋條例下,在收到通知書15天內可提出上訴,及後上訴委員會會安排聆訊,房署會提供案情資料予上訴委員會及對方,同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亦會提供予上訴委員會及房署。她並指,上訴委員會有三名成員,均是獨立於房委會及房署人士,亦不可是公務員。
在事件中,房署確認兩母子需遷出單位,但同時恩恤兩人暫居。黃碧如估計,相關決定關乎派送原因,「人哋上訴審裁小組維持咗話要個個通知書係有效嘅,咁房署個面咪作為佢係呢個上訴嘅一方,亦都係發出通知書嘅一方,就要將個個結果派送畀當事人」,認為此是程序上要這樣做。
黃碧如指事件屬不幸,有改善優化的空間,「大家都難過嘅」。(資料圖片/廖雁雄攝)
上訴委員會有權確認終止或撒銷通知書
至於青山醫院發出證明書建議容許二人續居於單位,黃碧如強調自己不是是次審訴委員會的成員,但一般而言,上訴委員會小組審理一宗案件時,除案情外,亦會考慮雙方陳述等因素。她又估計,最後恩恤兩人暫居單位是房署的行政決定,不過她指上訴委員會有法定職權,可確認終止或撒銷通知書,以往亦曾見過上訴審裁小組在作出判決後,提出建議。
黃碧如重申,事件屬不幸,有改善優化的空間,「大家都難過嘅」,但認為房署在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的同時,幫事主申請中轉屋及轉介社工等工作,已屬情理兼備。房屋署及房委會總部在何文田。(資料圖片)
房署:有關租戶於2015、2016及2017年隱瞞申報2項資產
房屋署回覆指,有關個案的租戶早前被發現在等候獲配公屋期間,於2015、2016及2017年填報聲明書時隱瞞申報兩項資產,故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,房委會遂向其發出「遷出通知書」。該租戶其後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,聆訊於今年2月下旬進行。小組綜合考慮由房屋署及上訴方提交的全部資料文件、聆訊期間各方的提問、陳述、理據、現行房屋政策後,確認房委會發出的「遷出通知書」。
房屋署職員在上訴裁決後,主動審視該戶家庭的最新情況,並決定以恩恤方式讓租戶暫住現居單位,直至租戶確定其日後的居住安排。此外,署方亦協助租戶聯絡社會福利署,轉介其個案至明愛天水圍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跟進,即時為該戶家庭提供協助及支援,並協助他們申請入住寶田中轉屋。
房屋署又表示,不幸事件發生後,署方和社會福利署一直聯同社工為家屬提供協助,將認真檢視並仔細探討進一步改善及優化工作指引及流程,特別是與特殊需要租戶有關的個案。房屋署會本著情理兼備的原則,更小心注意有關處理每宗有特殊情況租戶個案的手法,在執行工作時更細心聆聽他們的需要,盡力理解、體諒和支援有關租戶。